南昌泉州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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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0791-86662528
地址: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48号

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南昌泉州商会是由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 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南昌地区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服务乡亲、共谋发展、合群团结、赢得共赢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 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南昌市行政审批局,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昌市工商联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昌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委员会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东路179号龙鼎茶城商业广场4楼

本会的网址:www.jxqzsh.com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团结、帮助、引导、教育会员爱岗敬业,诚信守法,奉献、提高会员素质,塑造企业形象。

(二)拓展协作关系,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务会务和联谊活动增强商会凝聚力。

(三)建立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与渠道,促进企业的相互了解与合作,开拓投资融资渠道

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,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,参与扶贫和社会各项公益事业,对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  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
第八条 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在昌泉籍非公经济人士

(二)拥护本会章程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
(三)遵纪守法,诚信经营

自愿申请入会并缴纳会费

 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个人身份证复印件

2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

3.工作证明(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)

(四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;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(代表)大会

第十七条   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,每年召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(代表)。

会员(代表)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(代表)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(代表)大会。

临时会员(代表)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(代表)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 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(代表)的50%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 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7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

(二)遵纪守法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
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
身体健康,年龄不超过70岁

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

第二十二条 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业务主管单位南昌市工商联同意后,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

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(代表)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 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  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第二十六条 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: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  理事会每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八条 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   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 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三十一条  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,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 ;(三)决定副秘书长,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。

第三十二条   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负责人

第三十 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9-18名,秘书长1名。

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长、副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长、秘书长,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 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 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 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三十七 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三十八   长、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(代表)大会;

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三十九   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

  第五节  监事会

第四十条 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 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 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   监事(会)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 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 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   监事(会)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(会)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第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       

第四十 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四十七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四十八   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省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四十九  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条  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   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  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  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  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  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  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五十七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五十八 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五十九 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条 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 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 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(代表)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  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 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 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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